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管理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规范管理、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实施以高校为主体的单位会员制,同时积极发展符合条件的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单位会员
凡符合《章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河南省内高等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
凡符合《章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在豫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或教学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及单位会员代表,须具备《章程》第八条所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教育研究、管理或教学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五)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后,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填写《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职称、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可由单位推荐或两名以上本会理事推荐);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后,由本会发给个人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定期将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名单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备案。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章程》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依据《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将会费汇入本会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会费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包括学术活动、课题研究、会员服务、秘书处办公及人员成本等。会费收支纳入本会预算统一管理,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退会与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推荐会员退会,应经单位核准。会员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七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本会积极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优先安排会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论坛等活动;
(二)组织课题申报与成果评奖,为会员提供科研指导与支持;
(三)开展业务培训、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等活动;
(四)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刊等渠道宣传会员单位的成就和会员的学术成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六)优先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制度,定期走访或调研会员单位,听取会员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是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会员的发展、联络、服务、信息维护及会费收缴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动态的会员数据库和会员档案,对会员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本会秘书处报备。
第二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直接成为本会会员,由分支机构进行初步管理,并统一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