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二O年十月十河南高等教育学会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英文全称为:HeNan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HNAHE

第二条本会由河南省内的高等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研究机构、教育工作者以及关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单位成员。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政治建会、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围绕河南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大局,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实践,为河南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作出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探索;

(三)开展高等教育科学学术活动,召开有关高等教育学术会议;

(四)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委托或经核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标准制定、评估评价(监测)、竞赛、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编辑、出版、发行高等教育书刊和信息资料;

(六)依法举办实体机构,管理所属分支机构;

(七)积极与兄弟省市及国外、境外开展高等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从事其它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河南省内的高等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以及在这些机构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及单位会员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教育研究、管理或教学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五)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推荐或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议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推荐会员退会,应经单位核准。会员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和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理事会或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担任。单位理事由于工作或职务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单位(机构)书面提出调整人选建议和说明。其他个人理事因故不宜担任理事的,须书面辞去理事职务。

根据理事变更情况,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原则上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大会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议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领导本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或教学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严于自律;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会因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理事会选举通过,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议本会各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或注销),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本会被罢免或者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顾问和会长助理,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其他应由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决议需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签。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须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3人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在本会常务理事会和各自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终止或变更,以及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须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从本会理事中产生,应具备专业水平高、有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且热心学会工作等条件。

(三)分支机构应当履行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义务,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四十五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在具备组建党支部条件之前,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 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 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 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 财务会计报告;

(六)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本会财产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和本会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对自愿向本会进行大额捐赠的单位或个人,由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建议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五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或指定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 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已经202010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已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