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发布时间:2020-10-12浏览次数:10

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1.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副会长(会长助理)会员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

(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二条 缴纳办法

(一)副会长(会长助理)、常务理事、理事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单位相应成为副会长(会长助理)、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缴费。

(二)同一单位有副会长(会长助理)、常务理事、理事的,按最高标准缴纳一份会费。

(三)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单位会员的会费由会员单位按年度于每年的3月底之前缴纳,汇入学会银行账号或学会指定银行账号;个人会员的会费可以直接交秘书处或通过微信方式缴纳。收取会费统一使用河南省财政厅印制的社团会费收据。个人会员通过微信缴纳会费不需要开具纸质收据的,以微信汇款电子信息作为凭证。

(四)分支机构的会费由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汇入学会银行账号或学会指定的银行账号,由学会开具社团会费收据。各分支机构不得另设银行账号。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会员名单报送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条 会费使用

(一)会员活动费用支出。

(二)年会、学术交流、经验交流等服务性活动费用支出。

(三)秘书处办公经费支出。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成本支出。

第四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并接受河南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二)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用之于学会业务活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或挪用。

(三)学会须按年度或定期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审查,并按规定报送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按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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